(2017)闽020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西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西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941号原告:张某,男,201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张某的母亲),女,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西园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主要负责人:陈辉阳,组长。原告张某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西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胡启帆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