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茂诉被告王进国、王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茂,王进国,王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655号原告:赵树茂,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王进国,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王学成,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树茂诉被告王进国、王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进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进国的��诉。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