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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茂诉被告王进国、王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茂,王进国,王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655号原告:赵树茂,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王进国,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王学成,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树茂诉被告王进国、王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进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进国的��诉。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