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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与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367号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3737054H。法定代表人:杨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亮,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新二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3908843G。法定代表人:毕家麒,公司经理。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且不因此损及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炳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钟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