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扬与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扬,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71号原告:马扬,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新风苑二期会所,组织机构代码68976538。法定代表人:李振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马扬诉被告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马扬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马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扬负担。审判员 李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仁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