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4807号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华山路自编23号C,组织机构代码66403951-4。法定代表人:萧锦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系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联大厦2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1433W。法定代表人:叶友希。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计1467元,由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人民陪审员 梁颖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