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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宋志民与张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民,张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03号原告宋志民,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张桂梅,女,45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民与被告张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志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志民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宋志民。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