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宋志民与张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民,张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03号原告宋志民,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张桂梅,女,45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民与被告张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志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志民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宋志民。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