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玉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秦朝平、王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朝平,王志刚,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玉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秦朝平,男,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志刚、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刚、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刚、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刚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审姚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游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