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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766号原告:张某,男,1946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李某,男,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