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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焦天有、刘月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焦天有,刘月黑,焦平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633号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江波,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67805357X。住所地:卢氏县产业集聚区滨河路与华夏路交叉口。委托代理人崔钢锋,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焦天有,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刘月黑,女,195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焦平稳,男,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天有、刘月黑、焦平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7元,减半收取1458.5元,由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管瑞芳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苗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