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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欣源诉被告刘新平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源,刘新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189号原告刘欣源。法定代理人苏玉荣。委托代理人毕振华被告刘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源诉被告刘新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欣源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