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欣源诉被告刘新平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源,刘新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189号原告刘欣源。法定代理人苏玉荣。委托代理人毕振华被告刘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源诉被告刘新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欣源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