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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严正英、吕才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正英,吕才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1172号申请人:严正英,女,生于1956年11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吕才柱,男,生于1963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严正英与被执行人吕才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大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