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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宋晓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宋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负责人沈琰,行长。被执行人宋晓静,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花园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晓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永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