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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王新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王新维,楼刚伟,陈庆国,吴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0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贤。被执行人:王新维,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楼刚伟,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庆国,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吴其平,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新维、楼刚伟、陈庆国、吴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5093.8元,并于2016年1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楼刚伟名下登记有浙B×××××汽车一辆、王新维名下登记有浙B×××××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5日予以查封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楼刚伟登记为宁波市鄞州奥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公司股权50%,经申请人核实该公司已经不在正常经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本案325093.8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