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王伟礼、郝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王伟礼,郝秀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6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地址:河南省桐柏县大同街***号。法定代表人:何琪,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怀轩,男,汉,1969年2月2日出生。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伟礼,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桐柏县。被告:郝秀军,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桐柏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诉被告王伟礼、郝秀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