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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迎新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5521号原告:张迎新,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新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迎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迎新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新撤回对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迎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宋 颖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人民陪审员  冀凤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