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833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闫峰杰、卢园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峰杰,卢园飞,杨进朝,水伟丽,肖林甫,冯文华,高战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833之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被申请人:闫峰杰,男,生于1986年3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申请人:卢园飞,女,生于1988年4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进朝,男,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水伟丽,女,生于1981年8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肖林甫,男,生于1965年7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冯文华,女,生于1987年7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高战锋,男,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审理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闫峰杰、卢园飞、杨进朝、水伟丽、肖林甫、冯文华、高战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进朝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担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进朝名下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苑小区20号楼1单元6层东户(房产证编号:私08505),和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永乐街中段南侧朝阳花园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证编号:13086)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亚红审 判 员 孙国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琳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