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训玲、谢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玲,谢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张训玲,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甫国,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甫国银行账户余额8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