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雅超与陕西中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超,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刘雅超,又名刘孔峰,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凤县平木镇人。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卫,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雅超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3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应给付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应给付的赔偿款43322.58元及诉讼费45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45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应给付的赔偿款43322.58元及诉讼费450元,以上案件执行款43772.58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执行费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且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3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邢署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