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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郑永斌、张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郑永斌,张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167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郑永斌,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安市。被告:张睿,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斌、张睿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与郑永斌、张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宝祺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