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县汇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富县汇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612号申请人: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富县汇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花,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县汇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富县汇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7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富县汇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17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债权,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