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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王香玉与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玉,李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118号原告:王香玉,男,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李云,女,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王香玉与被告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王香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保全费70元,均由原告王香玉负担。审判员 孙 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翟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