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王香玉与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玉,李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118号原告:王香玉,男,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李云,女,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王香玉与被告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王香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保全费70元,均由原告王香玉负担。审判员 孙 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翟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