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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华,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瑞华,女,1967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赵林,男,196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华与被执行人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林名下有银川市西夏区双拥路东侧兰岳小区1号综合楼604号(产权证号:20120364**)、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85号房屋(产权证号:20090116**)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林名下有银川市西夏区双拥路东侧兰岳小区1号综合楼604号(产权证号:20120364**)、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85号房屋(产权证号:20090116**)两套。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