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5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凤臣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32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臣,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7年1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娅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臣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臣及其辩护人董娅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凤臣以乘车为由将驾驶起亚牌出租车的被害人车某某骗至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乡火车道口的油库处,使用事先准备的“批子”(塑料材质的打包带)勒住车某某的颈部,车某某用手将“批子”弄断跑下车。李凤臣驾驶车某某的出租车逃至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乡道北屯处,拿走驾驶员一侧车门手扣内的现金83元,将带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后视镜和车钥匙拿走扔掉,后将该车丢弃在道路上。案发后,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员在海南乡道北屯找到该出租车并返还被害人。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亚牌小型轿车价值35000元。2017年1月2日,被告人李凤臣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放牛沟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被抢车辆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书证被告人李凤臣的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凤臣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认为李凤臣实施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凤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凤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凤臣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李凤臣没有抢劫车辆的犯罪故意,只是为了便于逃跑,车辆价值不应计入抢劫犯罪数额;李凤臣是初犯、偶犯,犯罪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深,没有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李凤臣因身上无钱,萌生抢劫念头,在路边拣到一段塑料打包带藏在身上。23时10分许,李凤臣在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附近乘坐被害人车某某驾驶的起亚牌出租车,谎称去拉古油库,当出租车行至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乡火车道口的油库处时,李凤臣在后座使用事先准备的塑料打包带勒住车某某的颈部,车某某徒手反抗,将打包带弄断后跑下车。李凤臣遂驾驶该车逃至海南乡道北屯附近,将车内的现金83元、行车记录仪、车钥匙拿走,并将该车丢弃在道路上,逃跑途中将行车记录仪及车钥匙丢弃。案发后,牡丹江市公安局在海南乡道北屯找到该出租车。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亚牌小型轿车价值35000元。2017年1月2日,被告人李凤臣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放牛沟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其作案时所着衣物及赃款83元。同年1月4日被抢车辆及赃款发还被害人车某某。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一、物证被抢车辆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抢车辆及作案工具的情况。二、书证1.被告人李凤臣的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李凤臣的主体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2.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放牛沟村李凤臣家中查获其作案时所着绿色棉服一件,在兜内搜出现金83元;同年1月4日将被抢出租车及赃款83元发还被害人车某某。3.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李凤臣到案的过程。三、被害人的陈述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22时50分许,其驾驶出租车在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等活,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乘车去拉古油库,他上车后坐在后排位置,快到油库时这名男子突然拿着一个绳子从其后侧使劲勒其脖子,其意识到被抢劫,很害怕,就用手抓住绳子将绳子弄断,急忙打开车门逃跑。这名乘客没有追赶其,而是驾驶其出租车逃走,其报警。事后警察带领其在海南乡道北屯找到被抢的出租车,发现车内的现金和行车记录仪被拿走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李凤臣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7年1月1日22时30分,其在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一个串店吃完饭后快没钱了,在路边看到一个白色“批子”(白色塑料打包带),萌生抢钱的念头,其将“批子”捡起来藏在身上,没走多远看到路边一辆蓝色的出租车,便骗司机去拉古油库。上车后其坐在司机后排左侧位置,快到拉古油库时,其将白色“批子”拿出来用双手攥住两头,趁司机不备,从后面勒住他的脖子,没想到司机用手挡住“批子”断了,司机打开车门跑了。其开车门准备逃跑,但车门锁了,其从后排位置爬到驾驶员位置,看到车没熄火,为了方便逃跑就直接将车开走了。后把车开到海南乡道北屯内一个偏僻的地方停下,将左前门手扣内的一沓钱拿走,看到这辆车的后视镜带有行车记录仪功能,怕被拍到,就强行拆卸下来,拿着钱、车钥匙和后视镜逃走,后将后视镜和车钥匙扔掉。五、鉴定意见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证实起亚牌小型轿车价值35000元。六、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乡道北屯对被抢出租车进行勘验,左前驾驶室门口地面处发现汽车的左侧门内护板,埋藏在门框内的电线被人为拉出来,前玻璃上未见后视镜,在右前座位上发现一根白色塑料包装绳,上面印有“鞍山特产、南国梨”,长度50厘米,在左后座脚下发现一根长度为75厘米的白色塑料包装绳,上面印有“鞍山特产、南国梨”。2.辨认笔录,证实李凤臣辨认作案时使用的塑料包装带、作案现场及弃车地点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凤臣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抢车辆、赃款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李凤臣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李凤臣没有抢劫车辆的犯罪故意,只是为了便于逃跑,车辆价值不应计入抢劫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李凤臣用事先准备的塑料打包带勒住被害人车某某的颈部,车某某反抗后逃跑,李凤臣遂驾驶该车辆逃离现场后弃车,并将车内的现金及财物占为己有,其具有犯罪主观故意,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李凤臣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凤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同旭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孙月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常美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