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东凯与张景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凯,张景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60号原告:刘东凯,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景峰,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河工科技园*号楼*层。原告刘东凯诉被告张景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凯撤回对被告张景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康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