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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洪臣与翟洪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臣,翟洪军,张洪臣,翟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863号原告:张洪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翟洪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臣诉被告翟洪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臣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雨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