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游群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游群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1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991R。主要负责人:徐璇颖,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发,男,汉族,该支行职员。被告:游群英,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游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被告游群英已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