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国斌与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天池社区居委会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榜上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斌,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榜上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天池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844号原告:范国斌,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榜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法定代表人:何启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红,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天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何启斌,主任。第三人: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62652566F。法定代表人:秦宗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斌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榜上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天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国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国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0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范国斌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16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秦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黎黛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