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0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奚建华、胡翠华与唐黎敏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建华,胡翠华,唐黎敏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0539号原告:奚建华,男,1951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胡翠华,女,1954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唐黎敏,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奚建华、胡翠华诉被告唐黎敏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奚建华、胡翠华诉被告唐黎敏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