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夏保华与万景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保华,万景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372号原告夏保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学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景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同富裕工业园第三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38802958。法定代表人陈华民。委托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锋,系公司员工。原告夏保华与被告万景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学军,被告委托代理人管世标、王秀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800元;2、补缴2007年3月22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的社保差额部分;3、一个月待通知金5200元;4、补发近两年的10天年休假工资7172元。二、仲裁结果:万景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夏保华如下款项:2016年2天年休假工资282.88元。驳回夏保华其他仲裁请求。三、诉讼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800元;2、补缴2007年3月22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的社保差额部分;3、一个月待通知金5200元;4、补发近两年的10天年休假工资7172元。四、入职时间:2007年3月22日。五、工作岗位:生产部技术员。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七、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岗位技能金+加班费+补贴。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八、离职时间:2016年9月12日。九、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379.43元。十、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016年9月12日,万景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夏保华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已经被处以五次警告处分;2016年9月3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对经理侮辱、谩骂,在厂区内吵架生事;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及《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万景公司主张其合法解除与夏保华的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员工手册》及民主讨论资料、签收确认书、培训签到表、违纪通知单及公告照片、产品图片、产品报表、违纪情况说明、夜班出勤记录、工作岗位说明书、工作机台照片、录像光盘、工会回函证明其主张。夏保华确认《员工手册》民主讨论资料、签收确认书、培训签到表的真实性,并确认除2016年8月29日的违纪通知单的真实性,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万景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及民主讨论资料、签收确认书、培训签到表可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2015年9月7日、2015年10月20日、2016年5月31日、2016年7月19日违纪通知单均有夏保华签名确认;2016年8月29日的违纪通知单虽然没有夏保华签名确认,但是公告照片、产品图片、产品报表、违纪情况说明、夜班出勤记录、工作岗位说明书、工作机台照片等一系列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工会回函亦可证明解除与夏保华的劳动关系已经过工会。综上,万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夏保华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夏保华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十一、未休年休假工资: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万景公司提交的请假单记录的休假情况,并表示确认仲裁认定的金额,则万景公司应支付夏保华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82.88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景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夏保华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82.88元。二、驳回原告夏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莹(兼)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