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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邱勇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34号申请人: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沈跃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勇,男,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受理的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勇价值1405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车辆担保。本院认为,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邱勇所有的位于金牛区土桥东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权32×××19)。二、查封担保人沈跃华所有的川AE××66奔驰车辆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