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宝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宝伟,钟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潭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亨福,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宝伟,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钟明山,男,汉族,1991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宝伟、钟明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钟宝伟、钟明山价值31632.09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若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