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甲寅、王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甲寅,王新有,张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寅,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生,住荥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有,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原审被告:张国玉,男,汉族,1965年7月7日生,住荥阳市。上诉人张甲寅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有、张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5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在外地经商,经常居住地不确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新密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自认常年在外做生意,经常居住地不确定,故应当认定其户籍地为住所地,其户籍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