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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宝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泰和洗煤有限公司、湛大军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宝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抚顺泰和洗煤有限公司,湛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宝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九道岭镇庙尔沟村。法定代表人:张桂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系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抚顺泰和洗煤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18-1号。被执行人:湛大军,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义县宝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抚顺泰和洗煤有限公司、湛大军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义县宝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给付欠款1090874.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8元、公告费300元、邮费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房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义县宝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杨晓东同意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有查询回执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