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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惠香与陈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惠香,陈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178号申请执行人:余惠香,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白云区。被执行人:陈淑娟,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余惠香与被执行人陈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淑娟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该款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余惠香;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76元由被执行人陈淑娟负担。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除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开立有退休养老金发放账号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4月28日对该退休养老金发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27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静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