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娟与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娟,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544号原告:林娟,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兼原告林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北路156号,组织机构74380651-5。法定代表人徐昌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明建(特别代理),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林娟、XX强与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日,林娟、XX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娟、XX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娟、XX强共同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雅虹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