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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沧州市永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永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立国,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3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永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书辉,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343518—8。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立国,男,汉族,1960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黄玲,女,汉族,1988年12月生。本院在执行沧州市永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黄立国、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903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