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19号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唐某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唐某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唐某的存款73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