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罗群会诉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群会,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29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罗群会,女,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96975H。法定代表人:周启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群会与被告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罗群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群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罗群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曾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