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召与李美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召,李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赵召,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美峰,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赵召与李美峰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李美峰于2017年4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赵召36000元。二、李美峰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3665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美峰银行存款3665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喜君审 判 员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