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翟丹斌、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丹斌,张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丹斌,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穆伟亮、武静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红,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翟丹斌因与被上诉人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翟丹斌称,原审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翟丹斌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故翟丹斌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翟丹斌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翟丹斌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在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后作出相应裁判。上诉人翟丹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