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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蔺胜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蔺胜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责人姜爱民。被执行人蔺胜江。被执行人XX。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蔺胜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蔺胜江、XX下落无法查找,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八滩镇金八滩新城1-202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