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衡水首衡乐友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水首衡乐友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首衡乐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44号群艺馆楼下西头1号门店。法定代表人:邢凤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托管205)。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上诉人衡水首衡乐友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以下简称快版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8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首衡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首衡公司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快版分公司无法人人格故其住所地不能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快版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获得授权日期之前,当时的权利人在哪里,哪里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拱墅区显然非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拱墅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快版分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快版分公司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有权利就授权日之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其指控的首衡公司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故快版分公司住所地依法可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快版分公司据此在杭州市××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上诉人首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王 昭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