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民申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建强、谢东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强,谢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6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强,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东方,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再审申请人陈建强因与被申请人谢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三民终字第01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