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建强、谢东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强,谢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6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强,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东方,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再审申请人陈建强因与被申请人谢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三民终字第01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