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汤丽华与杨小军、孙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丽华,杨小军,孙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汤丽华,女,1971年10月29日生人,汉族,公务员,住承德县下板城镇新兴路广播局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杨小军,男,1970年12月20日生人,汉族,个体,住承德县下板城镇景泰小区*栋****号。被执行人孙卫,女,1970年12月20日生人,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汤丽华与杨小军、孙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12万元标的款本金,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正在评估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3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