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帅,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2017年1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2月2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王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罗帅在许昌市魏都区健康路健康苑小区2号楼5单元楼洞内,盗窃被害人王某艾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破案后,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2、2017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罗帅在许昌市东城区学府街三里桥小区10号楼2单元楼洞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2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7元,销赃后自肥。破案后,退回赃款767元。3、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罗帅在河南省周口市黄河路西段中州大道圣鼎上城5号楼5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刘某2一辆北京现代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4元,销赃后自肥。破案后,退回赃款1504元。被告人罗帅共盗窃三起,涉案金额共计3671元。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帅供述,被害人王某、李某2和、刘某2陈述,证人刘某1、李某1、罗某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罗帅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帅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电动车钥匙5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吴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