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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万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58号原告:万某,女,1993年10月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万安县。被告:范某,男,1987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住万安县。原告万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