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万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58号原告:万某,女,1993年10月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万安县。被告:范某,男,1987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住万安县。原告万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