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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春生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904号被执行人:邢春生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靖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春生没有履行生效的(2013)靖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靖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4立案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邢春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邢春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靖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