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云广与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广,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1607号原告:吴云广,男,1982年5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法定代表人:尚大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青,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云广与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云广及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云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并对原告所购买商品进行退货,返还购物款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1碗农心牌石锅牛肉拉面,单价6.90元,后发现产品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产品在原告购买时已经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辩称,第一、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不成立。原告仅凭购物小票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在被告处购买。原告凭购物发票、实物或实物照片也无法证明原告庭审中提供的产品与被告售出的产品为同一商品,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产品与当时被告售出的产品是否为同一商品无法确定,也无法证明购物小票、发票标注的时间为原告所购买,且被告从未经销过涉案商品,因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不能成立。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告的商品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大型盘点,店里在夜间对全部商品进行扫码盘点,以防止出现过期或损坏的商品,而且每天也由至少四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盘点扫码,以便发现损坏商品及时处理。基于以上两种措施,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超过保质期商品的问题。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并不存在,也不存在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和赔偿损失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购物小票和商品实物客观真实并能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农心牌石锅牛肉拉面1碗,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该商品保质期为6个月,原告为此支付货款6.90元。因原告认为其所购买的该商品已过保质期,被告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提出在被告处购买农心牌石锅牛肉拉面1碗,并提交相关购物凭证,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因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在被告处购买农心牌石锅牛肉拉面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6.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亦应将涉案商品返还被告。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原告提供购物小票和实物无法证明该商品与被告售出商品系同一商品,且被告从未经销过涉案商品的辩称意见,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该项意见的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云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涉案商品农心牌石锅牛肉拉面1碗,返还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由其自行依法处理,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于收到涉案商品同时返还原告吴云广购货款人民币6.90元;二、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吴云广赔偿金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晨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