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向仍祖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仍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仍祖,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200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0月2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6月5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花垣县看守所。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仍祖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仍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仍祖窜至吉首市乾州农贸市场被害人滕某居住的棚子,盗得1黑色挎包,准备离开时被滕某发现,向仍祖便迅速逃离。凌晨4时许,滕某与妻子等人在吉首市乾州预制厂附近发现在此逗留的向仍祖,将其擒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窃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及一些首饰。2016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仍祖窜至花垣县城凉水井附近的田某家,在寻找财物时惊醒了田某,田某便叫儿子梁某去查看,向仍祖为抗拒抓捕,从地上捡起铁钳朝梁某走去,梁某在后退的过程中,顺势拿起凳子把向仍祖的铁钳打掉,将向仍祖制服并报警。该院认为被告人向仍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列举了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滕某、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向仍祖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被告人向仍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向仍祖窜至吉首市乾州农贸市场被害人滕某居住的棚子,盗得1黑色挎包,准备离开时被滕某发现,向仍祖便迅速逃离。4时许,滕某与妻子等人在吉首市乾州预制厂附近发现在此逗留的向仍祖,将其擒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包内有现金5000元及2枚黄金戒指。2016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向仍祖窜至花垣县城凉水井附近的被害人田某家,在寻找财物时惊醒了田某,田某便醒其子梁某去查看,向仍祖从地上捡起铁钳朝梁某走去,梁某在后退的过程中,顺势拿起凳子把向仍祖的铁钳打掉,将向仍祖制服并报警,花垣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向仍祖带至三角岩派出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出警经过,证实2016年6月5日凌晨,花垣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有人在家中发现一名小偷,并且已被抓到,巡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向仍祖带至三角岩派出所。2、扣押决定书,证实从向仍祖处扣押钳子1个,从田某处扣押铁钳1把。3、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花垣县凉水井公交站旁。5、光盘一张,证实本案的审讯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向仍祖出生于1974年1月14日,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陈某在吉首市乾州农贸市场加油站的棚子里睡觉,发现有人到家里偷东西,后与丈夫、亲友一起将小偷制服,找回了被偷的8000元钱及2枚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凌晨1时许,张某在房间里睡觉,突然听到外面有打斗的声音,张某就看见小偷往梁某身上扑,后来小偷跑出去了,不久便被制服,交给了派出所。9、被害人滕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凌晨2时许,滕某位于吉首市乾州农贸市场附近的棚子进了小偷,滕某马上追了过去,没有追上,凌晨4时许,滕某又带人寻找,将小偷找到并将其制服,找回了被盗的8000元及黄金戒指2枚、黄金吊坠1个。10、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5日凌晨,田某位于凉水井附近的家中出现小偷,田某及儿子梁某发现其手里有半米长的东西,以为是刀子,吓到了,小偷冲过来打田某的儿子梁某,另证实田某所搭的房子是封闭式的,只能通过门才能进入,平时一般是田某独自住在里面,案发当天有田某与儿子梁某及梁某的女朋友张某住在里面。11、被告人向仍祖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1日,向仍祖在乾州农民市场一棚子内盗得一黑色包,包中大约有5、6千元及2枚黄金戒指,后向仍祖被擒获;2016年6月5日凌晨,向仍祖来到花垣县城凉水井十字路口附近的一户人家,用钳子将门打开,进入屋内寻找财物,被发现后,向仍祖捡起铁钳朝一名男子打去,后被那名男子用椅子打伤,并被制服然后报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仍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又在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仍祖犯盗窃罪、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仍祖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向仍祖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向仍祖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向仍祖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仍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 纯审 判 员 杨朝晖人民陪审员 杨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顺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