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589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荻,女,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8层C2002。法定代表人:袁聪,总经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经网络作家纯银耳坠(本名:王立军)授权,取了《一起混过的日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2017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应用汇”(appchina.com)提供包括涉案作品的安卓客户端应用程序供用户下载,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500000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告侵权人的住所地”。本案原告以其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之诉,其作为被侵权人选择侵权行为结果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2号楼9层905号,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刘世红审 判 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岳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